
具体如下:
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适龄生育的女性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报销费用类型:
(一)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
(二)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医疗费。
根据南宁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生育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进行报销,但需提供足够的医疗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同时申请时间不能超出规定的时间节点。具体比例和金额根据个人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而定,最高报销比例为70%。截至2021年,南宁市普通职工生育医疗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