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信息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间按规定开展初审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将材料报送城区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3、复审。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经济状况申报材料交城区民政部门认定,城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合格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至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将申请人信息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期限,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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