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如下:
1、提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符合条件的,安监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对上报办证申请材料统一整理,移交三科办理;
5、进行书面审查;
6、进行实地核查;
7、统一安排培训、考核;
8、印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9、由窗口用印、发放证书;
10、归档、备查。
1、《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储存场所周边距离平面示意图;
5、零售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审查、验收。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三、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相关人员签字后予以办证。
附说明:1、临时许可证的前置安全条件与长期零售许可证条件相同;
2、办理时间:2011年12月5日至12月20日。
3、不收取办证费用。
手续办理:
一、找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找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新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法律援引: 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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