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1、本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法院判决女儿归你的判决书,离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有的是分县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南宁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如下。 办理条件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受驻我市的自治区直属、中央直属和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满两年以上,已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年龄在35岁以下,经济收入稳定,且租用该单位住房(该单位拥有产权)居住2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其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办理材料
1、在本市购有商品房或有合法手续购地自建房(申请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可凭房屋产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⑴申请入户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⑵房屋所在地的单位或居(村)委会、物业小区的证明; ⑶原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注:年满49周岁以上人员,不携子女申请入户的,不须出具计生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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