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4、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领取《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等相关表格资料,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收件材料。
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受理范围内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核验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将申请信息在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间按规定核查申请信息,开展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4、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合格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市资格中心,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市资格中心在接到复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核查申请家庭和个人住房情况,并将符合条件的名单上报市住建局核准,核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