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改造回迁补偿标准主要涉及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方面。
产权调换:在旧房改造中,被征收人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入学或转学的,具有本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新购住房或实际居住地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入学或转学1。
货币补偿:对于住宅房屋拆迁,拆迁人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办公、工业用房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铺面、旅馆和其他用房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2。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2。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特殊情况:从拆迁人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之日起,拆迁人按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
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异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的旧房进行调换,或者选择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的旧房调换进行产权置换3。
这些标准体现了南宁市在旧房改造回迁补偿方面的综合考量,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改造而降低,并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如教育资源的接入,以及因改造导致的临时或长期生活影响的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