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迁移、家长变动工作地区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校就读的,由学生监护人向转入、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学校从《南宁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南宁市中小学转学联系表”一式五份(县外转入需要相关转学材料)。
二、审批:转入、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在“南宁市中小学转学联系表”上注明同意转学,加盖学校公章,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盖章(跨市转入的,需持转出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材料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并到我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转学:学生或其监护人将“南宁市中小学转学联系表”送交转出学校一份存档,由转出学校签发学籍档案。学生或其监护人将“南宁市中小学转学联系表”及学籍档案交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登录《南宁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转出和转入审批操作。转入学校根据原转出学籍档案重新建立纸质学籍档案和相应的电子学籍档案。
四、备案: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材料存根,每学期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每学期开学二至三周内,由学校录入转学学生名单进入《南宁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汇总表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学生家长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校申请(因户口迁移转学的应出示办理了户口迁移的家庭户口簿,因居所搬迁的应出示一年内新办的住房证和家庭户口簿,因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应出示有关证明),原校同意转学时,发给学生家长“转学联系表”请其填写,原校在表上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学生家长持“转学联系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区或新居所所在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同意时,在“转学联系表”上签署同意转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家长将“转学联系表”送回原校,原校为其开具转学证明;学生持证明到接收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