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从人性和生理上来回答这个提问:
男子嫖娼带着销魂的美梦,想与卖淫女人度鱼水之欢,哪知碰上了位“人妖",设身处地想,碰上那位都会怒🔥心中烧。
我想这位男嫖与那卖淫"人妖"应该都是各怀鬼胎。"人妖“表面看可能是妩媚动人的美女面孔,嫖娼者也许庆幸遇到"天仙“,但伪女人肯定知道,到了动真格时,他的表演再精彩也最终要露🐴脚的。
做为一个男人,他扮女人去骗💰,肯定不是个好🐤。如果那个嫖娼男人比他弱,肯定被殴打抢劫对象倒置,当年广东也发生好几起男扮卖淫女抢劫嫖客的案件。
所以,我个人认为,两个人都是罪犯,没有受害者,双双去班🏠享受牢狱之灾吧!
从本案中充分证明了:冲动就是魔鬼!
本来只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嫖娼行为,最多交些钱就可以回家了。结果因为自己的愤怒殴打抢劫“卖淫女”,直接上升到抢劫行为,触犯抢劫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要知道,抢劫罪只要打了被害人,哪怕一分钱没拿到,也构成抢劫罪,最少要被判三年。
因被欺骗而愤怒,根本不构成抢劫罪的违法阻却事由,法官也不会因此对他从轻处理。
只能说这真是一个愚蠢的行为,被骗了还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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