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产业用地。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
(二)实物补助。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确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6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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