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停车标准如下:
一类区域中车行道宽度(道路两侧路缘石之间,不含绿化带)在大于9米(含9米)的道路停车位为一类区域一级管理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9米的道路停车位为一类区域二级管理道路。
二类区域道路停车位中车行道宽度(道路两侧路缘石之间)在大于12米(含12米)的为二类区域一级管理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12米的道路停车位为二类区域二级管理道路。
近些年,道路停车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就是,不少泊位被一些长期停放的车辆占用,既不缴费,也难寻车主,俗称“僵尸车”。
但从法律上说,并没有对何谓“僵尸车”的概念进行定义或解释,停放多长时间可以称为“僵尸车”、停放区域在什么区域属于“僵尸车”,甚至“僵尸车”本身是否是违法行为等问题,均没有明确。但“僵尸车”又确实占据道路资源和公共资源,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为此,本条例把“僵尸车”的整治纳入规定当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车辆要按时限停放,不得超时,没有时限标识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超过时限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按违法停车及时处置,这样就可以使车辆在变成“僵尸车”前予以解决问题。
而在处理的程序方面,为防止时限未到被误判处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违反时限规定时,应当先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如果是误判车辆停放时限,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这样就从最大限度上预防了误判的可能性。
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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