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人才本人属于按照《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人才;
(二)人才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并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
(三)人才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人才安家费补贴待遇或者购房补贴待遇。
面积和租金等标准:
承租人才公寓的面积和租金等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属于A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20 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个人免交租金;
(二) 属于B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前3年免交租金,后2年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
(三) 属于C类人才的,可以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前3年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后2年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
(四) 属于D类人才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9 0平方米以下的人才公寓,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
(五)属于其他人才的,可以申请租赁一套60平方米以下的人才公寓,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
(一)人才本人属于按照《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认定的人才;
(二)人才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并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
(三)人才本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人才安家费补贴待遇或者购房补贴待遇。
法律依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举荐人条件
举荐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认定在管理期内的南宁市A、B类高层次人才;
(二)与被举荐人属同一行业领域;
(三)举荐人自身类别层次不低于被举荐人拟被举荐类别层次。
三、被举荐人条件
(一)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南办发〔2019〕10号)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和相关规定。
(二)在行业内业绩或成果突出,能较好服务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新兴产业。
(三)有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举荐人共同举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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